
公告日期: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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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19]第248号
致: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肖剑律师、侯秀如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茂硕
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此外,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1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永德先生提交的《关于增加2019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顾永德先生提议在2019年11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19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永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568.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88%)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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