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4-2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等法规的要求,作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或“东兴证券”)对加加食品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79号文核准,加加食品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30.00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12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490.155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11,509.8442万元,并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开立的存管账户
中(账号为:585958290715)。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2011年12月30日经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予以验证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1]2-37号)。
二、 募集资金管理、存放、注销及专户余额情况
2011年1月25日,经加加食品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公司制定了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4日,根据政策变化和实际需要并经加
加食品第一届董事会2012年第八次会议审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
行了修订,调整了募集资金使用支付审批流程。
2012年10月24日,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及募投项目建设效率,调整
募集资金使用支付审批流程,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2年第八次会议通过修订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3月15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8月14日,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进行修订,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3年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29日,保荐机构与加加食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高桥支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
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加加食品、盘中餐粮油食品(长
沙)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均严格按照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首次发行新股募集资
金。
2013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超额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决定将存放于南粤银行深
圳分行的超额募集资金本息共计310,715,563.79元全部取出,作如下安排:将
96,230,000.00元按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2012年第十一
次会议决定用于归还公司收购阆中市王中王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而先行垫付的流
动资金;将200,000,000.00元存入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
简称“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开设的专户(账号:368100100100512130);将
14,485,563.79元存入公司原已开设在中国银行宁乡支行的专户(账号:
585958290715),各专户均由公司与上述相关金融机构及东兴证券相应签署《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超募资金定期存款专户(账号:368100100200579610)已
于2014年4月17日到期结息并注销。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超募资金七天通知存款
专户(账号:368100100200742342)已于2014年6月26日到期结息并注销。兴
业银行长沙分行超募资金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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