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0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明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效率,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坚决贯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 6 至 8 人、财务总监 1
人、董事会秘书 1 人组成。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的资格和任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职权和责任、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等内容。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予以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
(一)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三)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任免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总经理
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
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与使用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应由总经理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根据党委推荐意见,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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