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0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备注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1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修订内容
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2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修订内容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券;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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