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雪人集团资讯
2020-01-03 1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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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1-04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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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一月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本次会议议案等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9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01 月 03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01 月 03 日 14:00 在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闽江口工业区洞山
西路公司会议室召开。鉴于董事长未出席本次会议,经全体董事表决,一致同意推举公司董事陈忠辉先生担任公司本次会议的主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01 月 0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2020年01月03日上午09:15至2020年01月0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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