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1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三峡旅游 公告编号:2024-097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检察院中止审查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监督审查其他当事人
3. 涉案的金额:业绩承诺方按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应补偿三峡旅游股份 7,260,655 股,应返还现金分红 790,130.10 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律师费。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检察院已中止对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审查恢复时间以及能否获得检察院支持尚不确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不确定。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6 月,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三峡旅游”)以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行文旅”)及裴道兵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股份补偿和现金分红返还义务为由,向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伍家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鄂 0503
民初 1794 号)。2022 年 7 月,公司收到伍家区法院发来的《民事反
诉状》《传票》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被告裴道兵针对公司提出的要求其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相关诉讼提起反诉。2023 年 4 月,公司收到伍家区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道行文旅及裴道兵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 40%进行补偿。因不服伍家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及裴道兵均于 2023 年 4 月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2023 年 12 月,公司收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道行文旅及裴道兵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 100%进行补偿。2024 年 6 月,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驳回裴道兵的再审申请。2024 年 6 月,公司向伍家区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并收到《执行裁定书》((2024)鄂 0503 执 1236 号)。
2024 年 7 月,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裴道兵关于 2021 年业绩补
偿诉讼的监督申请。2024 年 10 月,裴道兵的应补偿股份 3,557,721 股
经伍家区法院强制执行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公司已完成上述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注销手续。《关于业绩补偿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业绩补偿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执行过户完成暨业绩承诺补偿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注销完成的公
告》等相关内容详见 2022 年 6 月 13 日、2022 年 7 月 27 日、2023 年
4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 6 日、2023 年 5 月 11 日、2024 年 1 月 2 日、
2024 年 6 月 8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2024 年 7 月 17 日、2024 年 10
月 18 日、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的
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1、2022-062、2023-021、2023-039、2023-043、2024-001、2024-045、2024-047、2024-059、2024-083、2024-090)。
二、业绩补偿所涉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发来的《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中止审查决定书》(鄂宜检民监〔2024〕80 号),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在办理裴道兵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道行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本案中止审查。
中止审查的情形消除后,本院将恢复审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已在定期报告诉讼事项章节中具体披露公司当期及往期涉及的诉讼及应诉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检察院已中止对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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