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大集团:独立董事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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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15: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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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17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董事会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收到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提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备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2、根据候选人刘丹女士提交的个人履历及工作情况,我们认为候选人刘丹女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丹女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补选刘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一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炜、韩波、吴铁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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