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2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21-025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建设工程实施进展和涉诉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工程实施进展和涉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平潭中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中诺”)签署了《香港中诺集团平潭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无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关于建设工程实施进展和涉诉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提请仲裁情况
考虑到该项目前期公司已先行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成本,因平潭中诺公司拖欠进度款,严重影响了物资采购和工人工资发放等,已造成工程停工,并产生现场管理费、机器设备租赁费、材料供应商起诉增加的费用以及材料应付款利息等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成本会不断的增加。公司按合同约定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裁决,并于近日收到福州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榕仲受6 号,相关内容如下:“本会收到申请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平潭中诺发展有限公司、诺飞高新材料(厦门)有限公司、福建中诺安吉租车有限公司、高玉鼎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二)仲裁请求的简要情况
1、裁决确认申请人对香港中诺集团产业基地项目中的 1-4#楼及附属工程由申请人承建部分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拖欠的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裁决被申请人一平潭中诺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3772.8 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一平潭中诺发展有限公司按日千分之一标准向申请人支付
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暂计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 13695264 元(以 3772.8
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 2020 年 1 月 2 日起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4、裁决被申请人一平潭中诺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停工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7575580.91 元;
5、裁决被申请人一平潭中诺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未全面开工的赔偿522.5 万元;
6、裁决被申请人一平潭中诺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56 万元;
7、裁决被申请人二诺飞高新材料(厦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福建中诺安吉租车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高玉鼎对被申请人一平潭中诺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8、裁决本案仲裁费(含受理费、处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函保费、鉴定费等由四个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 64783844.91 元。
三、 案件仲裁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收到福州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榕仲受 6 号,相关内容
如下:“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与平潭中诺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诺飞高新材料(厦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福建中诺安吉租车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玉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会收到反请求申请人平潭中诺发展有限公司以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为反请求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申请内容如下:
(一)、请求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向反请求申请人退还已支付工程款 1500
万元及利息(以 600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 2020 年 1 月 13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 400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 2020
年 1 月 14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付自 2020 年 10 月 15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含受理费、处理费)由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四、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最近12个月内存在诉讼、仲裁事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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