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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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证报告正文 1-2
—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1-3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XYZH/2024ZZAA3B0079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玻股份”)
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4 年 11 月 21 日止的《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专项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编制专项说明是北玻股份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材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北玻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及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选择的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北玻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
鉴证报告(续) XYZH/2024ZZAA3B0079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北玻股份截至 2024 年 11 月 21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报告使用范围
本鉴证报告仅供北玻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规定,本公司现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270 号文《关于同意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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