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玻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玻股份资讯
2024-04-26 19: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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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具体范围以《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强制性、自律性规定为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关联交易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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