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东方精工资讯
2021-06-18 17:43:10
  • 2
  • 6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1-06-1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2021]海字第 033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9 层、13 层、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9/13/17F, Broadcasting Tower,No. 14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China

电话(Tel):(010)65219696 传真(Fax):(010)88381869

二〇二一年六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21]海字第 033 号
致: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东方精工根据《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东方精工的保证,即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遗漏,不包含误导性信息;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向本所提供的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东方精工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东方精工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