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顺科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捷顺科技资讯
2016-10-18 18: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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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0-19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

二○一六年十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林丽彬律师、王琼律师出席公司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从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相关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0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有关议案的内容已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0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30如期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捷顺大厦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8日9:30-11:30和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15:00至2016年10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长唐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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