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11-16
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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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刘向明、沈玮律师(以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等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后出具法律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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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同年 11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对召开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军民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股东登记表》以及有关的身份证明、委托
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现任职务,具
备出席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8 名股东(股东代理人),共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103,297,143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共有 14 名股东,共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450,648 股,参与投票的股东共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额合计 103,747,791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70.58%。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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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对列入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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