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7-29
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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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沈玮、张秋子律师(以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等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后出具法律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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