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27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19-038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财政部于2017年3月修订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财政部于2017年12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3月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及于2017年5月2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
3、变更日期
上述两项关于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及新金融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均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新金融准则的会计政策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长期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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