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10-24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机制,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
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
的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审计委员会全
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五条 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应在
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时间及审计计划安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并发表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
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
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
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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