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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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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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关于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其资格等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
议 。公司 董 事会 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证券 时报网、 中国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等公告了《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与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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