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8-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20号)(以下简
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事项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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