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7-08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德力日用
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
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2、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
3、公司提供担保,其金额不应超过被担保人最近六个月内经审计净资产的50%;
4、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5、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6、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7、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
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
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六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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