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7-08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定,作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4
年7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增加公司201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和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的独立意
见
结合公司前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半年项目计划,综合考虑合作银行相关业务能力情
况,在2013年度股东大会上讨论通过公司及子公司2014年度共计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最
高额度不超过92000万元的资金授信基础上新增银行综合授信38000万元。其中:向光大
银行蚌埠分行申请增加不超过2000万的流动资金授信(加2013年度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
8000万元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为10000万元);向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申请增加不超过5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授信(加2013年度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20000万元的流动资金授信,总
额为25000万元);向工商银行凤阳支行申请增加不超过3000万元(加2013年度股东大
会讨论通过的7000万元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为10000万元)的流动资金授信;向中信
银行滁州分行申请不超过15000万元的流动资金授信;向兴业银行滁州分行申请不超过
5000万元的流动资金授信;向华夏银行合肥分行申请不超过8000万元的流动资金授信。
在上述贷款额度内,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本次授
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
我们认为,本年度的融资方案实施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融资方案能为公司
产能提升、市场拓展提供充分的资金保障,不影响公司生产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可行的。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王烨、 安广实、张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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