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游轮: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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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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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03-23

证券代码:002558 证券简称:世纪游轮 公告编号:2010-临 004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9 号),已公

开发行 A 股 1,5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45,0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39,866.99 万元。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天健正信验(2011)综

字第 030009 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

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2011 年 3 月 22 日,公司已经与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江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 346120100100072283 ,

截止 2011 年 3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41200 万元,扣除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发行相关费

用 1333.01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9,866.99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世纪系列涉外豪华游轮

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奕、盖建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

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

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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