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6-03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7]第105号
致: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隆股份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桥、束晓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辉隆股份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辉隆股份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辉隆股份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295,508,84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802%,均为截止至2017年5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辉隆股份股东,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295,377,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619%,网络投票股东为3人,代表股份数为131,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辉隆股份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公司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16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
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2016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公司关于续聘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机构的议案》。上述提案由辉隆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2016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公司关于续聘 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宣读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5,377,4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131,35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5,377,4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131,35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5,377,4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131,350股,弃权0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