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8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治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与主业无关的,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风险投资,是指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风险投资:
1、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3、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的投资(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证券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与投资管理部、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投资建议的有关部门将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证券与投资管理部门,公司证券与投资管理部应在可行性分析资料基础上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到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收购或认购股权的投资项目,证券与投资管理部应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公司财务、法务、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应对拟投资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认为可行的上报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认为可行的投资项目,总经理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备案。需要董事会审议的投资项目,证券与投资管理部将协议、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二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并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进行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投资,其决策权限按照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外的其他风险投资,投资金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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