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包括二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
资格及议事程序详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设董事长一人,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工作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
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开及通知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召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其它情形。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由召集人以书面或专人送达的方式,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为当然会议召集人。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召集或主持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传真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定,并由参会董事在决议原件或传真件上签字。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提前一天通知会议召集人或董事会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亦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撤换该董事。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
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薄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三章 董事会的提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事项包括: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的担保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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