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1年3月)
林州重机资讯
2011-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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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03-18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



公司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参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又称为独立外部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



在公司不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条的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



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



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



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上说明理由,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



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前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赋予独立董事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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