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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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19: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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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28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公司第四届第四十四次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相关材料,现对公司拟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审会计师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相关资质及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本次拟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该事项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公司已在财务规范及内控制度方面对现金管理事项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流程,能够控制风险。通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上述议案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向我们提交了与申请综合授信事项相关的文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间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已了解、审阅公司 2021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需担保公司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 2021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且担保范围内的子公司经营运行正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该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新智 杨之曙 徐国彤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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