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352-5 号
致: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字火腿”)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就《法律意见》作出如下声明:
在《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根据公司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会议
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或“《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到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
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2:00 在浙江
省金华市工业园区金帆街 1000 号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披露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7 日 9:15—9:25、9:
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月 27 日 9:15—15:00。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董事会秘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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