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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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04: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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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30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考虑了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议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

我们认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规定,2018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20号)等规定,截止2018年12月31日,除为全资子公司金锐显、新东网、北京慧通九方、中山恒达智能、江西优码、武汉金桥、青岛融佳、厦门达华商业保理,全资孙公司新东网融资租赁、东东东科技、厦门欣达华、控股子公司中达小额贷公司外,不存在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包括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报告期末已审议通过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322,549万元,占截止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14,464.22万元)的281.79%,占截止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总资产(579,800.31万元)的55.63%。公司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6,819万元,占截止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14,464.22万元)的75.85%,占截止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总资产(579,800.31万元)的14.97%。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含子公司)不存在任何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履行了法定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亦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20号)等文件规定的情形。

四、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8年度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公司建立了健全、严格、有效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工作等各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保障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2)公司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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