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关于拟和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2)
华斯股份资讯
2018-07-02 20: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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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7-03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7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和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



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协议”),属于协议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意向性约定,战略协议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



对公司2018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协议双方后续具体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情况而定,公司将在相关协议签订和实施后及时公告。



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车建兴



4、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林路15号1幢409室



5、合作方基本情况: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合称“红星美凯龙集团”)的经营业务涉及家居、购物中心、地产开发、金融、互联网、装修、物流、其他体验型消费业态等方面。除非本协议的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协议正文中甲方或“红星美凯龙集团”均包含其关联公司。



(二)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协议签订无须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基于双方有着良好的合作意愿和共同的发展利益,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在中国范围内发展商业项目达成战略合作如下:



(一)甲乙双方拟在中国范围内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发挥各自优势推进商业项目及其配套,以河北肃宁县肃尚路项目为首个合作项目,项目位置位于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肃尚路与伟业路交汇,该项目拟涵盖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爱琴海购物公园、星艺佳商业及其他配套等。双方确认,合作项目经由甲乙双方内部立项审核通过后,由双方就该项目的合作事宜签署相关的合作协议。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书签署生效后,建立稳定的合作沟通机制和合作工作组,在推进以上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双方定期互访、共同走访政府或企业,就本协议书项下的具体合作事项进行商谈,以实现合作共赢。双方同意互为合作项目创造最惠条件和技术支持,共同形成新的发展优势。



(三)双方确认,合作期限为一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算。本协议书到期后,若甲乙双方有意延长有效期,双方应就延期事宜另行协商并签署协议。若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的,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四)合作期内,双方因合作项目对外宣传时可表明双方之间的战略合作关系,但不得进行误导性的宣传,不得损害合作双方的品牌、商誉及其他合法权益。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的无形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红星美凯龙”、“爱琴海”、“星艺佳”品牌无形资产等)。



(五)本协议书不构成对甲方或乙方在合作范围内与任何第三方洽谈或实施项目合作的约束和排他。



(六)双方承诺并保证对于本次合作的具体内容及因本次合作所熟悉的或产生的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信息、数据等不以任何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复制、使用、泄漏或以其他方法使之为第三方所熟悉,但经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或协议已约定可披露的除外。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免除。



(七)本协议书的变更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八)凡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九)本协议书一式肆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由于本协议仅作为战略合作协议,后期具体合作事项的实施情况需进一步明确,对公司2018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协议双方后续具体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情况而定。



(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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