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浙江永强资讯
2024-05-16 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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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7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1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2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5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5
第六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
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要做到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管理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按照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集
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
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
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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