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3-30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7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16〕1969号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富春环保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富春环保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董事会的责任
富春环保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富春环保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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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富春环保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富春环保公司募集资金2015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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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根据贵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46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4,680,2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3883245元,共计募集资金477,878,306.0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4,851,382.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63,026,924.00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另减除公司于2014年12月预付保荐费1,000,000.00元及会计师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464,680.2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60,562,243.8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237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2015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327,535,319.80元,2015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2,014,855.14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327,535,319.80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2,014,855.14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35,041,779.14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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