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03
*ST雏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14雏鹰债”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筒称本所)接受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 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雏鹰农 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9年8月1曰 举行的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209,以下简称“14雏鹰债”)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就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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