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5-14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
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雪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4、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
《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
料;
6、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4年4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关于召开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4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