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18 天齐 01”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二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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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18 天齐 01”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锂业”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8 天齐 01”)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的。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募集说明书》;
2.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8 天齐 01”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权益登
记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及《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全体证券持有人明细数据表》;
5.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资料及表决票。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18 天齐 01”的债券发行人天齐锂业召集。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咨询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发布了《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8 天齐 01”公司债券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债权登记日、参会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表决截止日、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及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和效力等重要事项。
2020 年 2 月 21 日上午 9:00,本次债券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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