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28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141 号
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李化亮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李化亮,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
根据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29 号)查明的
事实,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应互联”)原实
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化亮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8 月 30 日,李化亮以众应互联的名义为其控制的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共计 4,550 万
元,占众应互联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6.17%。
李化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2.3 条、第 4.2.9 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李化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李化亮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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