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10-11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5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整体搬迁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随着昆山市经济的迅速发展,本公司所在区域已发展为城市中心地区。根据
《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本公司位
于昆山市黑龙江北路东侧的厂区(以下简称“老厂区”)属于中心城综合片区,
周围有市政府、科博馆、住宅小区等环境敏感点,该区域用地重点向商贸、住宅
产业发展。2010年9月29日,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规划
建设局”或“甲方”)受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
会”)委托并在管委会的见证下与我公司签订了上述厂区整体搬迁补偿协议,该
搬迁补偿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我公司股票于本公告公布后,暨2010年10月11
日复牌。
一、关于搬迁补偿协议的说明
搬迁地块位于昆山市黑龙江北路东侧,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昆国用(2004)
字第12004100221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1694.8平方米。本次整体搬迁补偿
金额为捌亿壹仟肆佰壹拾肆万陆仟贰佰元整(81,414.62万元),管委会昆开函
[2010]14号文《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地块动迁补偿事宜的函》(以下简称
“书面说明”)已经申明该搬迁补偿金由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
发区”)财政预算支付。因该搬迁补偿金从财政预算列支,存在损失的风险很小,
我公司不对其提列减值准备。搬迁补偿金用于搬迁所涉动产、不动产的损失,搬
迁费用,以及资产重置及改造的补偿,我公司后续会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搬迁所涉
动产、不动产、损失及补偿等事项的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
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
行搬迁,企业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
理,对于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
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计入“资本公
积”科目。我公司计入专项应付款的金额为81,414.62万元。从专项应付款转入
递延收益,用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
出和停工损失的金额合计约2.14亿-2.64亿,结余约5.5亿-6亿。公司预计用于恢
复产能、资产重置及改造的金额约为5.5-6亿,故结余的约5.5亿-6亿将全部用作
对搬迁后拟新建资产的补偿,而计入递延收益,在新建资产的未来可使用年限中
摊销计入利润表。该递延收益对公司2010年度利润没有影响,对未来年度利润的
影响要视新建资产的具体购建时间及未来可使用年限确定。
昆山市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搬迁进度不影响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我公司将
根据生产计划安排实施搬迁,将搬迁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我公司已于2008年7月29日取得昆山市吴淞江工业园内,面积为186,528.5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昆国用(2008)第12008100180号
(以下简称“新厂区”)。预计新厂区基建施工可在2012年第一季度完成并投入
使用,其后我公司计划分三期按生产线逐步实施搬迁。
我公司最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将搬迁地块直接交付给该地块土地使用
权受让人,虽然根据搬迁补偿协议,搬迁地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最迟于协议
签订之日起10天内注销,但管委会书面说明同意我公司在交付前有权继续使用上
述土地及附属房产。为准确反应搬迁期间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在搬迁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属房产的房产证注销后,相关的土地使用
权和房产将继续按照原预计使用年限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表。由于老厂区所在土地
的使用年限缩短至不超过2016年12月31日,因此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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