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啤酒: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珠江啤酒资讯
2013-04-28 12: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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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05-09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珠江啤酒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莫群律师(以
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8 日(星期二)上午
9:30 在广州市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 118 号公司办公楼 201 会议室召
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州珠
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州
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资料;
5.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




第 1 页 共 5 页

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非经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而召集,公司董事长方贵权先生主
持。
经验证:
1.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 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和联系人等内
容;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8 日(星期二)上午 9:30
在广州市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 118 号公司办公楼 201 会议室
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的内容。
本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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