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2-27
博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零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该等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
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已于2014
年2月11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2月26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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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在公司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
公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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