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1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7]0264号
致: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6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再次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
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
10日下午15:00至5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广
州市天河区马场路16号富力盈盛广场B栋2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副董事长林彦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8名,均为截至2017年5月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529,489,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8.4525%。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
人,代表股份72,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3%。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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