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8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被法院立案受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395,163,935.51元,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的12.02%。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上市公司本期及期后 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被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或“公司”“被告二”) 于2024年11月25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4) 沪74民初950号),获悉因借款合同纠纷事宜,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信托”或“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公司及吉首市棕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吉首棕吉”或“被告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
原告: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潘卫东
2、被告
被告一:吉首市棕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世纪大道8号(金湘西艺术大酒店3楼)
法定代表人:曹建,职务:总经理
被告二: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俊贤路38号森大郑东1号项目一期3号楼5层11号铺
法定代表人:汪耿超,职务:董事长
(二)起诉状主要内容
1、上海信托与吉首棕吉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吉首棕吉向上海信托申请共计人民币 4.35 亿元的信托贷款,双方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签订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3.5 亿元的《上信吉首棕吉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
合同》及双方后续陆续签署相关补充协议;于 2018 年 2 月 7 日签订贷款金额为人民
币 0.85 亿元的《上信吉首棕吉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及双方后续陆续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2、上海信托与棕榈股份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017 年 8 月 24 日、2018 年 2 月 7 日,棕榈股份、上海信托与案外人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及三方陆续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
(1)上海信托未能按期足额收到《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时,棕榈股份应根据上海信托的书面通知无条件进行差额补足;
(2)棕榈股份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债权范围包括融资本金,以及融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上海信托与吉首棕吉签订《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
2020 年 3 月 19 日,上海信托与吉首棕吉签署两份《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
合同约定:
(1)吉首棕吉将其在 2017 年 8 月 30 日至 2033 年 2 月 7 日的期间内发生的在
其与吉首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签署的《吉首市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园林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二期工程 PPP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包括已发生和将发生的)全部权益及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为上海信托《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2)担保范围包括《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主债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质押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质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若吉首棕吉在《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构成违约,上海信托有权处分质押财产以实现质权。
4、吉首棕吉实际履行情况
上述信托贷款合同签署后,原告上海信托分别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2018 年 2
月 7 日分别向被告吉首棕吉发放了信托贷款 3.5 亿元、0.85 亿元,履行了放款义
务,但被告吉首棕吉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现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宣布上述信托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吉首棕吉立即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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