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股份:公司章程(2019年8月)
杭氧股份资讯
2019-08-27 16: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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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8-28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25884202P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100 万股,并于 2010年 6 月 10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ANGZHOU HANGYA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 799 号;邮政
编码:3113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64,603,77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根据《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建立中国共产党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
第十三条 依照有关法规和章程,公司设立工会和团委,并开展活动。公司为工会和团委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 党委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工作,发挥把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以支持当地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具体范围详见《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通用机械、化工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氧站工程施工,工矿配件、船舶及辅机制造、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门批文),培训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是由原杭州杭氧科技有限公司按截止 2002 年 5 月 31 日
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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