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百灵: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9月)
ST百灵资讯
2026-09-02 18: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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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9-03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本制度中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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