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3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永新律师、周鹏程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及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情况等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它需公告的文
件一并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相关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前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出席对象、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
期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公司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宁红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 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1 月 6 日下午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399 名,代表股份数120,787,9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9.54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 9 人,代表股份数 118,345,935 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股东 390 人,
代表股份数 2,442,010 股。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并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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