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
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称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除日常经营活
动之外的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八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本
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
关联人。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除关联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达到本条规定金额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除关联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由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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