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通过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以
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由债权人依法将抵押物、质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股东如与被担保对象有关联关系,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之外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董事如与被担保对象有关联关系,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总额度。
第八条 公司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在合并报表范围
内可以在被担保对象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三)在调剂发生时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四)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
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
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已经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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