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9-12
合同编号:鑫众-爱仕达1号补01号
兴证资管鑫众-爱仕达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合同
委托人: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代浙江爱仕达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委托人: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代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营业执照号码:331081100008368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岭市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合林
注册资本:240,000,000.00元
联系人:颜康
联系电话:0576-86199005
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办公大楼一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3号楼4层
邮政编码:200135
法定代表人:刘志辉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亿元
存续期间:2014年6月9日至 长期
联系人:龚苏平、陆昶文
联系电话:021-38565866
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长庆街55号
邮政编码:310003
负责人: 冯建龙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储强
联系电话:0571-87226450
资产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对签订的编号为鑫众-爱仕达1号的《兴证资管鑫众-爱仕达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达成以下补充:
1.兴证资管鑫众-爱仕达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向计划”)共有1名委托人,该委托人为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代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由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仕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出资设立,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委托人承诺定向计划委托资金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或受托代持情况。
2.委托人承诺参与定向计划的资金系合法筹集资金,且符合相关规定,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对定向计划成立及爱仕达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
3.委托人承诺将于爱仕达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且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将定向计划的委托资金及时、足额缴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4.委托人承诺在爱仕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将不会转让其在定向计划中的权利义务或份额并不得退出定向计划。
5.如委托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本补充合同的约定,或因定向计划无法有效募集成立给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管理人全部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管理人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由管理人代本集合计划与爱仕达签署)及其补充协议(如有)向爱仕达承担的全部违约责任)以及管理人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与商誉损失)。
6.管理人承诺将通过有效措施,提醒、督促委托人履行以下义务:
(1)委托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2)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委托人与产品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委托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产品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权益变动指令时,应就是否违反以上义务进行说明,管理人对此应审慎核查。一旦发现委托人未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管理人应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等方式提醒、督促等)促使委托人依照本协议约定严格履行前述相关,如仍不履行,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委托人承诺,如违反前述相关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兴证资管及爱仕达由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与商誉损失),赔偿后定向计划的剩余收益归爱仕达所有。
7.本补充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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