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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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4
第二节 正文 ...... 5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 6
三、结论意见 ...... 8
第三节 签署页...... 9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星网锐捷、公司 指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指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星网锐捷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限制性股票 指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
限售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回购并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章程》 指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星网锐捷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星网锐捷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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