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9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为规范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股东大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
年 8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福建星网锐捷通
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的《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条款 原文条款 修订后条款 说明
序号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 为规范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 修改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制定本规则。 法(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修改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提案的内容。
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或增加新的提案。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
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
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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