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发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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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4 16: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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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5

证券代码:002394 证券简称:联发股份 公告编号:LF2017-009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依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还明确要求“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的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基本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变更日期



公司自上述规定的起始日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由于该规定而影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等财务报表列报项目金额进行了调整,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从“管理费用”调整至“税金及附加”7,485,820.86元,从“应交税费”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58,282,904.84元;对于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发生的交易,不予追溯调整;对于2016年财务报表中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也不予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2017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2016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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