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1-1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及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及核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专利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公司与广州国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国显”)签署《专利转让合同》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能够使广州国显充分利用公司先进的生产经验及技术优势,确保广州市增城区第 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签署〈专利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维信诺”)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刘祥伟先生在合肥维信诺担任董事职务,公司能够及时掌握合肥维信诺的重大决策事项和财务状况。此次担保事项,合肥维信诺其他股东之一的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股东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代替合肥维信诺除公司外的其他股东按合计持股比例为合肥维信诺提供担保,并且合肥维信诺将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平、对等。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严 杰
郑建明
周清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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